1. 首页 > 油价跌幅

粮油涨价通知-关于粮油价格调整的通知

1.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通知

2.工资发放调整通知怎么写

3.国家粮库收购小麦的扣粮标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通知

粮油涨价通知-关于粮油价格调整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通知

 (1991年5月15日 晋政办发〔1991〕83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更好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依法行政,推动我省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根据国发〔1990〕20号文件的精神,省人民政府对建国以来至一九九0年期间制定的规章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决定废止三十四件规章。在这些规章中,有的已由新的法规或规章代替,有的内容已不适应新的情况。现将这些废止的规章目录印发给你们,望即停止执行。

        废止的规章目录

1、山西省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省财武字第660号,1955年9月22日)

2、贯彻执行《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个体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学徒的学习期限和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晋劳卫字第930号,1958年11月15日)

3、山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实行国家粮食动支、调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贸卫字第163号,1961年5月22日)

4、山西省城市基本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晋建字第213号,1964年11月17日)

5、关于印发《加强行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革发〔1975〕274号,1975年12月30日)

6、关于试行《山西省农村社队企业缴纳管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革发〔1977〕89号,1977年7月13日)

7、贯彻执行《全国农村人民公社卫生院暂行条例(草案)》实施细则

(晋革发〔1979〕75号,1979年5月23日)

8、关于颁发《山西省计量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革发〔1979〕90号,1979年6月14日)

9、批转省经委等单位关于工矿企业办农副业的几项规定

(晋革发〔1979〕193号,1979年10月30日

10、关于颁发《山西省集体卫生人员退休、退职、亡抚恤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革发〔1979〕202号,1979年11月10日)

11、颁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政发〔1980〕65号,1980年3月20日)

12、批转省林业厅关于西山防护林建设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

(晋政发〔1980〕270号,1980年11月19日)

13、批转省卫生厅关于开业医生的暂行管理办法

(晋政发〔1980〕272号,1980年11月22日)

1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原盐市场管理的通告

(晋政发〔1980〕276号,1980年11月25日)

15、贯彻执行《关于节约成品油的指令(节能指令第三号)》的通知

(晋政发〔1981〕120号,1981年7月3日)

16、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输变电建设工程的通告

(晋政发〔1981〕201号,1981年10月13日)

17、关于严格控制各项建设占地的通知

(晋政发〔1981〕255号,1981年12月30日)

18、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通信线路安全的通告

(晋政发〔1982〕42号,l982年3月17日)

19、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电力局关于电网输电设施屡遭破坏和保护电力设备安全的报告

(晋政发〔1982〕67号,1982年6月3日)

20、关于加强地质矿产工作的通知

(晋政发〔1982〕56号,1982年4月30日)

21、山西省城镇和厂矿节约用水规定

(晋政发〔1982〕35号,1982年12月21日)

22、关于调整粮油购销几项政策规定的通知

(晋政发〔1983〕35号,1983年3月21日)

23、山西省人民政府通告(关于城乡集市贸易和个体工商业的有关规定)

(晋政发〔1984〕66号,1984年7月12日)

24、山西地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的规定

(晋政发〔1985〕17号,1985年2月25日)

25、山西省利用外资引进技术若干优惠规定

(晋政发〔1985〕28号,1985年6月4日)

26、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拟送审程序(试行)

(晋政办发〔1985〕43号,1985年6月4日)

27、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晋政发〔1985〕46号,1985年5月16日)

28、山西省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实施办法

(晋政发〔1985〕59号,1985年7月10日)

29、优待和安置服役青工试行办法

(晋政发〔1985〕95号,1985年10月9日)

30、山西省煤炭管理开发条例(试行)实施细则

(晋政发〔1986〕23号,1986年4月24日)

31、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认真贯彻《关于计划生育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晋政发〔1986〕101号,1986年12月28日)

32、山西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晋政发〔1987〕32号,1987年5月2日)

3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行政规章程序的暂行规定

(晋政发〔1987〕51号,1987年6月25日)

34、山西省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暂行规定

(晋政发〔1987〕14号,1987年3月25日)

工资发放调整通知怎么写

一、调资范围:20xx年1月1日在岗从业人员。

二、调资办法

(一)岗位工资

各单位以20xx年1月份工资表中员工岗位工资标准为基础,按照以下办法进行调整:

1.合同制在册员工岗位工资由现行标准五档B统一调整为八档B标准。(详见附表1)

2.劳务派遣工

岗位工资:第一学历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按照本人工作岗位全部套入到1档A标准;中专、高中或等同于高中文化程度全部套入到1档B标准;专科学历全部套入到2档A标准;本科以上学历全部套入2档B标准。岗位归集表和劳务派遣人员岗位工资表详见附件2)。

技能工资:作为保留项目,继续执行原标准,270元/月。

工龄工资:在原5元/年基础的标准上调整到12元/年(按虚工龄计算)。

职务津贴:区队长(工段级):40元/月;

副区队长(副工段级):20元/月;

班长:10元/月。

技术津贴:按原标准执行。

3.聘用工按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表确定新的岗位工资标准;

(二)绩效工资构成:奖金+各类单项奖+各类会战奖

1.月奖:按原文件标准执行;

2.各类单项奖:按公司发文执行;

3.各类会战奖:按公司和采油厂文件执行;

三、工资套改步骤

(一)岗位归集

各单位务必于4月20前按照新的岗位归集表对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岗位进行归集;

(二)工资套改

按照附件中要求,对全厂各岗位劳务派遣人员岗位工资全部对应到相应的标准,并填写上报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套改审批表和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套改花名册。

(三)套改补发

对于工资套改后岗位工资高于目前执行标准的,按照差额对20xx年1-2月份工资进行补发。低于套改后标准的,从20xx年3月份起执行新的劳务派遣工工资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劳动部门:

大律师网 相关律师根据《关于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决定》(国发〔1991〕18号)确定的今年粮油价格调整后,将“企业单位职工各等级标准工资均提高六元”的原则,现将调整后的企业工资标准印发你们,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工人工资标准表》和《国营大中型企业干部工资标准表》从

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执行。原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31号文制定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工人和干部工资标准表及劳薪字(1990)11号文印发的“国营

大中型企业干部工资标准表(十级以上设副级)”同时停止执行。

二、新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工人和干部工资标准是在原劳人薪

(1985)31号文制定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工人和干部工资标准及劳薪字(1990)11号文对十级以上各级加设副级的标准基础上,每个等级增加六元工资额

制定的。企业实行新的工资标准的办法仍按劳人薪(1985)31号文和劳薪字(1990)11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行新调

整的工资标准后,企业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调整为:大学本科毕业生七十二元(六类工资区,下同);大专毕业生六十七元;中专毕

业生五十八元;取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生八十四元。上述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后,其所在单位可根据本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

表现,合理确定其定级工资,一般应在不高于本人见习期临时工资一级内掌握。

已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生,分配到企业工作后,如一时难以明确职务,其临时工资调整为:博士生一百零三元;硕士生九十六元。待他们明确职务后再按其所任职务正式确定工资。

其他有关涉及职工工资日常支付的问题,如职工病事假工资、计件工资单价计算等,仍按现行有关规定的办法执行。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有关部门,可按照本通知精神,调整国营小型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资标准,并报劳动部备案。纺织企业岗位工资标准、民航

企业空勤人员工资标准、交通航运企业船员工资标准,按国发〔1991〕18号文确定的原则相应进行调整,分别由纺织部、民航局、交通部制定标准的调整方

案,报劳动部批准后执行。

五、实行新的企业工资标准,是配合价格调整、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各企业要正确处理调整工资标准与搞活企业内部分配的关系。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可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将这次增加标准工资的资金用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

国家粮库收购小麦的扣粮标准

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的规定,那说的很清楚。小麦以12.5%的水分,1%的杂质,6%的不完善粒,以三等为定价依据。分别实行增减价。

4.2水分:对实际水分指标低于或高于标准规定指标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水分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价0.3%,扣量0.7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价、增扣量。

4.3杂质:对实际杂质(或杂质总量)指标低于或高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杂质(或杂质总量)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价0.75%,扣量0.7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价、增扣量。矿物质指标超过标准规定的,加扣价0.75%(荞麦除外),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荞麦中矿物质指标每低或高于标准0.1个百分点,增扣价0.5%,低或高不足0.1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价。

4.4不完善粒: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价0.5%,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黑胚小麦,按不完善粒归属。收购前,由省级粮油质检部门对病害发生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并公布黑胚小麦的最高含量,指导收购。是否收购、收购限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

4.4.1生霉粒: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扣价1.0%,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生霉粒超过5.0%的,不得收购。

国家粮食入库标准

2004年12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国粮发〔2004〕266号),规定了粮食入库质量检验制度的内容主要有:

(1)粮食收购和储存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的粮食进行质量检验。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还应对粮食储存品质进行检验。

(2)粮食收购、储存企业和其他粮食经营者,应当建立粮食质量档案。

(3)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入库质量应当符合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储备粮的入库检验和质量把关,严格执行日常监测制度,合理安排轮换,确保粮食储存安全、质量良好。

(4)储备粮经营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对储备粮入库质量和储存质量进行定期检查。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